刑事法律事務部
2025年第二期部門內訓工作
前言
2025年2月14日下午14:00,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刑事法律事務部以線上線下結合的形式開展第二期部門內訓工作。本次學習內容是《典型案例分享——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本次內訓由刑事部何文平律師主講,刑事部主任張宇軒,副主任蒙永志、那木拉,團隊律師關艾、吳銀花、張艷麗、烏日罕、王小霞、捌拾玖、塔娜等律師參與。
基本案情
典型案例分享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間,被告人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并頒發營業執照,擅自在臨河區白腦包鎮附近村組無證照違法收購玉米,將所收購的玉米賣給巴彥淖爾市糧油公司杭錦后旗蠻會分庫,非法經營數額218288.6元,非法獲利6000元。案發后,被告人王力軍主動退繳非法獲利6000元。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王力軍主動到巴彥淖爾市臨河區公安局經偵大隊投案自首。
一審判決被告人王力軍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再審裁定撤銷原判,宣判被告人王力軍無罪
爭議焦點
01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獲得國家有關部門的許可、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或者對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王力軍的行為確實違反了當時行政法規,但是否達到“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成了本案中的關鍵問題。
02
社會危害性評估
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意味著市場秩序受到的影響應該達到一個較為嚴重的程度。而在王力軍的案件中,雖然他的行為屬非法經營,但并未對市場造成重大破壞,未觸及刑法追責的底線。
03
再審改判的關鍵
最終,法院認為王力軍的行為未達到非法經營罪應有的社會危害性標準,因此對其做出了無罪判決。這一判決顯示出對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的嚴格要求,也提醒我們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法律適用必須慎之又慎
法律分析
一
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未經許可的經營活動: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經營罪要求行為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且未獲得相關經營許可。本案中,王力軍的行為違反了《糧食收購資格審核管理暫行辦法》(2004.7.19)的規定,屬于無證經營。
2. 社會危害性標準:非法經營行為必須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這意味著市場秩序受到的影響應該達到一個較為嚴重的程度。王力軍的購銷行為發生在農民與糧庫之間,免去了農民脫粒、運輸的困擾,起到了糧食買賣的橋梁紐帶作用,解決了農民賣糧難的問題,起到了便民利民的作用。王力軍并沒有囤積居奇、哄抬價格、謀取暴利等行為,因此其行為并未對糧食安全和市場秩序造成危害。其中,各種商販在廣大鄉村地區收購稻谷或大米、玉米、花生等農產品的現象具有普遍性。
二
刑法謙抑性原則
1. 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原則強調刑法應作為最后手段,只有在其他法律無法有效規制時才適用。
2. 刑法的補充性:刑法作為補充性法律,僅在其他社會規范無法解決沖突時介入,以保護社會秩序。
3. 刑法的寬容性:刑法在適用時應體現寬容,對輕微犯罪行為采取非刑罰化或輕刑化處理。
4. 刑法的限制性:刑法的適用應嚴格限制,避免過度擴張,確保公民權利不受無端侵犯。
三
社會危害性與刑事處罰必要性
1. 社會危害性的定義: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是刑事違法性的前提。
2. 刑事處罰必要性:從刑法適用的角度來看,輕微的違法行為不應輕易適用刑事責任。王力軍的行為更多屬于行政違法,因此應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糾正,而非刑事手段。
裁判要旨
1.對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的適用,應當根據相關行為是否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進行判斷。
2.判斷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考慮該經營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于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結
語
案件學習結束后,律師們對該案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深入分析涉案罪名的構成要件和司法適用標準,強調刑法對輕微違法行為的謙抑性處理,在辯護過程中應注重證據反駁、情節減輕以及法律適用的精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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