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條款的重要區別
這三個條款的適用范圍不同。第十七條適用于所有的無證校外培訓機構,包括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第十八條僅適用于尚不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非學科類校外培訓不適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則是針對已取得辦學許可證或核準書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情形。
這三個條款規定的法律后果不同。第十七條是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第十八條是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條第(三)項則是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相比較而言,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種類雖均有罰款,但針對第十七條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的罰款要以違法所得數額為基數,針對第十八條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罰款不以違法所得為基數,所以在違法所得數額較高的情況下,第十七條適用情形的罰款額度相對也會比較高,實踐當中罰款上百萬元甚至幾百萬元的案例也是有的,而第十八條適用情形的罰款額度最高為10萬元。第二十條第(三)項則沒有規定罰款,但是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對于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適用資格罰,最高可處吊銷許可證件,相比而言比罰款的處罰程度更重,對當事人的影響也更大。
這三個條款的處罰對象也有區別。第十七條的處罰對象為無證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十八條的處罰對象為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處罰對象則是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違法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即非學科類培訓機構法人;同時依照《辦法》第二十四條,可以對該法人決策機構負責人、行政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或限制從業處罰,也就是我們所講的“雙罰”,因培訓機構的違法行為,不僅罰機構,還要罰機構的有關責任人員。
第十七條適用理解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適用《辦法》第十七條,認定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需要被查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四個要件:一是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二是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三是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四是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
第一個要件通俗的理解就是無證辦學,即在沒有取得審批機關頒發的辦學許可證或核準書的情況下私自開展校外培訓活動,包括無證無照,也包括持有營業執照等登記證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未經許可從事校外培訓。實踐中常見的如教育咨詢公司在無任何辦學資質的情況下,以教育培訓機構的名義組織開展校外培訓活動。
第二個要件按照線下線上分為兩種不同的情形。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無論自有的還是租賃的,只要是專門設置用于開展線下校外培訓活動的即可認定符合該要件。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這里不僅包括其用于開展培訓的自建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也包括利用釘釘、騰訊會議等第三方應用程序開展的培訓活動。
第三個要件“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比較好理解,就是指其培訓從業人員數量超過兩人(含兩人),此處不作過多解釋。
第四個要件“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理解起來有一些難度,而且在執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理解。目前主流觀點認為,滿足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且該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負責人、有分工,就可以認定其培訓活動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但也有一部分觀點認為,有相應的組織機構應當是指有相應的決策機構、行政機構、監督機構等組織架構,否則不應認定為滿足該條件。筆者以為,兩種觀點都有其合理性,但就當前的執法現狀來看,按照主流觀點來把握和處理更有利于實現立法目的。否則如須具備相應的決策機構、行政機構、監督機構等組織架構才能夠認定,該條款將可能被架空而無案可以適用。畢竟是“黑班黑校黑機構”,不可能董事會、監事會等配置齊全,有所謂“校長”或“某總”之類的負責人即可。當然也希望制定機關根據立法目的出臺更明確的解釋指引,以便執法人員統一理解和適用。
第十八條適用理解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
(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
(四)其他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
如果說《辦法》第十七條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在校外培訓行政處罰領域的具體體現和細化,《辦法》第十八條則就是在此基礎上專門針對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進行的補充性創設規定。在《辦法》生效之前,對于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各地均可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但對于像“一對一”“一對多”等層出不窮的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卻沒有可以針對適用的具體規定,《辦法》第十八條填補了這項空白。
社會上也有一些聲音質疑說《辦法》無權進行這樣的創設規定。但我們看一下《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通報批評或者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辦法》作為教育部部門規章,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授權,針對隱形變異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設定警告、通報批評及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并不違法。
在具體適用《辦法》第十八條進行處罰時,應主要注意把握好與十七條的區別和銜接。查處未經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時,只有經對照《辦法》第十七條并確認其不符合該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第十八條進行處罰。例如實踐中常見的教育咨詢公司在沒有學科類培訓辦學資質的情況下,以教育培訓機構名義組織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活動,就不能簡單套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認為屬于“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情形,而是要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并對照第十七條和十八條進行綜合判定,否則就可能導致過罰不相當,起不到懲戒警示和預防新的違法行為發生的作用。
第二十條第(三)項適用理解
第二十條 校外培訓機構超出辦學許可范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一)線下培訓機構開展線上校外培訓的,但是以現代信息技術輔助開展培訓活動的除外;
(二)線上培訓機構開展線下校外培訓的;
(三)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四)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
(五)其他超出辦學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是針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的規制和處罰規定。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其獲準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超過其獲準許可范圍。“雙減”以來有不少原來的學科類培訓機構轉型為非科類培訓機構,但有些機構并未真正轉型,慣性和利益驅動之下仍有學科類違法培訓存在。另有一些有資質的多年從事藝考培訓的機構,過去習慣將藝術類培訓和文化課即學科類培訓打包在一起進行,“雙減”后部分機構仍然沿襲以往的做法,導致違反學科類培訓監管規定。
像這樣的違法培訓行為,就不屬于《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行為,也不屬于第十八條規定的隱形變異行為,而是典型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應當適用《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進行處罰。
小結
《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這三個條款適用情形不同,法律后果不同,處罰對象不同,但在實踐當中還是存在一些理解和把握上的問題需要界定和厘清。筆者建議,執法人員在查處校外培訓違法行為時,首先要看違法主體有無學科類或非學科類培訓資質,即先看其有證無證,若有證,則一定不適用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可以根據其具體違法事實和情節適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相應條款。若無證,即無學科類或非學科類培訓資質,就先要看其違法行為是否符合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符合即適用第十七條,不符合的再考慮適用第十八條。當然該建議難免因考慮不周掛一漏萬,僅供參考,也歡迎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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